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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活动安检工作的法律依据
2018/6/29 10:39:53

    (一)国务院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——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

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, 结合大型活动的发展特点和当前形势的需要,确立了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以及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范,明确了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在经相关机关许可后,必须实施安检工作。

该条例第7条规定,大型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的安全事项包括: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,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,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,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,组织者有权拒绝其进入。

同时该条例第9条对参加大型活动人员应当遵守的规范作出了规定: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、消防等管理制度,接受安全检查,不得携带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器具。

对大型活动安检工作的实施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。比如,要求组织者开展安检工作时,必须配备专业的安检人员,配备安全有效的安检仪器和设备;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,设置相应标识,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;为乘坐轮椅、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,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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